南 丫 島 , 古 稱 博 寮 或 博 寮 洲 , 面 積 13.47 平 方 公 里 , 僅 次 於 大 嶼 山 及 香 港 島 , 為 香 港 第 三 大 島 嶼 。 今 日 的 南 丫 島 行 政 分 區 除 了 分 為 南 段 和 北 段 以 外 , 還 包 括 附 近 的 蒲 台 島 。 北 段 計 有 榕 樹 灣 、 榕 樹 塱 、 大 灣 新 村 、 大 灣 舊 村 、 沙 浦 、 橫 塱 、 高 塱 、 大 圍 、 大 坪 、 北 角 新 村 、 北 角 舊 村 、 盧 荻 灣 等 十 二 條 鄉 村 。 南 段 則 有 索 罟 灣 、 模 達 灣 、 模 達 村 、 榕 樹 下 村 、 蘆 鬚 城 、 鹿 洲 及 東 澳 村 等 七 條 鄉 村 。
南 丫 島 的 居 民 幾 乎 全 為 廣 府 人 , 以 陳 、 周 、 吳 、 方 、 曾 等 氏 族 為 主 , 多 數 聚 居 於 島 上 北 部 的 榕 樹 灣 和 中 部 的 索 罟 灣 , 尤 以 榕 樹 灣 居 多 。 而 南 部 人 口 較 少 , 只 在 東 澳 和 榕 樹 塱 有 少 量 居 民 。 他 們 早 期 多 以 務 農 及 捕 魚 為 生 。
到 了 六 十 年 代 , 索 罟 灣 及 榕 樹 灣 先 後 在 1962 年 和 1964 年 建 成 碼 頭 , 自 此 船 運 航 線 增 加 , 吸 引 了 眾 多 本 地 及 外 籍 人 士 前 來 島 上 觀 光 和 居 住 , 使 南 丫 島 成 為 中 西 文 化 融 合 的 海 島 。
一 九 七 八 年 , 香 港 電 燈 有 限 公 司 在 島 上 興 建 了 發 電 廠 , 該 發 電 廠 目 前 是 南 丫 島 上 最 大 的 工 業 。
南 丫 島 出 土 的 文 物 年 限 較 其 他 離 島 或 本 港 地 區 久 遠 , 約 於 新 石 器 時 代 晚 期 至 西 漢 , 足 以 証 明 早 在 五 千 多 年 前 已 有 人 在 南 丫 島 居 住 。 至 今 , 學 者 不 時 前 往 考 察 , 而 南 丫 島 則 成 為 全 港 、 乃 至 整 個 華 南 地 區 的 考 古 勝 地 。
鴉 片 戰 爭 之 後 , 雖 然 香 港 島 以 及 九 龍 、 新 界 割 讓 給 英 國 , 但 南 丫 島 一 直 處 在 清 政 府 的 管 轄 之 下 。 直 到 1898 年 , 中 英 簽 訂 了 《 中 英 展 拓 香 港 界 址 專 條 》 , 南 丫 島 方 納 入 港 英 政 府 版 圖 。
總 體 來 說 , 由 於 交 通 不 便 , 南 丫 島 在 二 戰 結 束 初 期 , 發 展 較 其 他 地 區 緩 慢 。 目 前 , 除 了 香 港 港 燈 有 限 公 司 的 發 電 廠 之 外 , 鮮 有 大 型 建 築 物 或 歷 史 建 築 , 因 而 , 仍 然 保 持 原 有 的 自 然 風 貌 , 成 為 遊 人 理 想 的 旅 遊 勝 地 。